一、依據本府 110 年 7 月 2 日府主預字第 1100758631B 號函轉行政院 110 年 6 月 17 日院授主預字第 1100053224B 號函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110 年 6 月 17 日主預字第 1100053224C 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本法第 1 項規定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,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,按月於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、媒體類型、期程、金額、執行單位等事項,並按季送市議會備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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