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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導 余瑄 - 學務 | 2024-11-12 | 點閱數: 131

南市教安(二)字第 1132358113 號

一、據媒體報導有學生遭查獲於 IG 販售電子煙受罰 20 萬元情事,查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已全面禁止電子煙,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或廣告,如遭查獲可依同法第 32 條規定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
二、菸害防制法第 23 條宣導落實無菸校園及維護師生健康,請配合菸害防制措施:

(一)多元策略營造無菸校園。

(二)追查校園菸害(含新型菸品)來源,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類菸品(含電子煙)、指定菸品(含加熱菸),或有未滿 20 歲學生使用各式菸品等情事,請將販售來源(如實體或網路商店等)提報衛生局查處。

(三)共同預防學生嘗試吸菸意向。

(五)電子煙屬違法產品,為防制電子煙危害,請嚴禁教職員工生攜帶及吸食。

(六)電子煙並無「幫助戒菸」、「減少菸癮」或「減輕戒斷症狀效果」等功效,強化校園預防電子煙之危害。

(七))如有查獲學生吸菸(含電子煙)情形,請聯繫吸菸學生家長,共同輔導監督學生,並依規定辦理戒菸教育。

(八)各級學校為全面禁菸場所。

(九)訪客與工程施工人員禁止於校園內吸菸,如有違反規定,移請衛生機關依菸害防制法查處。

三、近來履有報導不肖業者在電子煙油添加俗稱「喪屍煙彈/煙油」的「依托米酯」,引誘年輕人嘗試後上癮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