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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導 余瑄 - 學務 | 2025-06-03 | 點閱數: 25

南市教安(二)字第 1140775539 號

一、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;第 16 條規定,未滿二十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。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,應禁止未成年人吸菸;第 17 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二十歲之人,亦不得以強迫、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二十歲之人吸菸;第 23 條規定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;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,使用類菸品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,合先敘明。

二、為掌握學生使用電子煙情形,學校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,會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(一般校安事件/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),並協助追查電子煙來源,將販售來源(如實體或網路商店等)提報衛生局查處;如發現學生使用含有毒品之電子煙,依「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」規定,完成校安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進行輔導;另電子煙如疑有毒品成分,依內政部警政署「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」,移請警察機關妥處(本局 114 年 2 月 17 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40286494 號函計達)。

三、近來新型電子煙—「奶茶煙」(俗稱奶茶杯)外型吸睛,成分不明,疑為新興毒品包裝;另前亦有不肖業者在電子煙油添加俗稱「喪屍煙彈/油」的「依托米酯(行政院已於 113 年 11 月 27 日公告列為二級毒品管制)」